A公司中标含税135.6万元合同并代收货款,B公司实际施工并向A公司开票67.8万元(60+7.8税),采购成本36万元普票,约定利润平分,项目总利润及双方分配

一、项目总利润:不含税收入减成本,再扣附加税。

客户支付含税135.6万元,对应不含税收入120万元、销项税15.6万元。B公司采购成本36万元为普票,不能抵扣进项,全额计入成本。项目毛利为120减36等于84万元。增值税总负担为销项15.6万元减退项0,等于15.6万元,由A、B两公司分别承担。附加税按增值税的12%计算(城建税7%、教育费附加3%、地方教育附加2%),为15.6乘12%等于1.872万元。项目税前利润为84减1.872等于82.128万元。这是整个项目在扣除附加税后、所得税前的利润,也是“利润平分”应当使用的基数。

二、当前开票金额下,双方实际利润并未平分。

A公司:不含税收入120万元,不含税成本60万元(B公司开票67.8万元,其中不含税60万元),销项15.6万元,进项7.8万元,增值税净负担7.8万元,附加税0.936万元,税前利润为120减60减0.936等于59.064万元。B公司:不含税收入60万元,成本36万元,销项7.8万元,无进项,增值税净负担7.8万元,附加税0.936万元,税前利润为60减36减0.936等于23.064万元。两者相加82.128万元,与项目总利润吻合,但A公司59.064万元、B公司23.064万元,差距36万元,远未达到平分。

三、要实现税前利润平分,B公司开票金额需要上调。

设B公司不含税收入为Y,则A公司税前利润为120减Y减(15.6减Y乘0.13)乘0.12,B公司税前利润为Y减36减Y乘0.13乘0.12。令两者相等,解得Y约等于78.3万元,含税开票金额约为78.3乘1.13等于88.48万元。此时A、B税前利润各约41.06万元。也就是说,在当前67.8万元的开票金额下,B公司少开了约20.68万元(含税),利润分配自然偏向A公司。增值税总负担15.6万元不变,但A公司净负担降至约5.42万元,B公司净负担升至约10.18万元——B公司开票越多,承担的增值税越多,但收入也越高,利润反而上升。用户担心的“我们开票多、增值税承担多”是事实,但增值税负担增加的同时利润也在增加,两者不能混为一谈。

四、如果约定的是税后净利润平分,还要再扣所得税。

假设双方均适用25%税率、无其他调整,按调整后Y等于78.3万元计算,A、B税前利润各41.06万元,所得税各10.265万元,税后净利润各30.795万元。若维持当前67.8万元开票,A公司税后44.298万元、B公司17.298万元,B公司少分约13.5万元。因此,协议中必须明确“平分”是税前还是税后,否则执行时各说各话。

五、账务与结算要点。

B公司按调整后的含税金额向A公司开票,A公司据此确认成本、取得进项;A公司向客户开票120加15.6万元,进项与销项的差额即其净增值税负担。双方各自申报附加税和所得税,不互相代扣。概括来说:项目税前总利润82.128万元,当前开票下A公司59.064万元、B公司23.064万元,并未平分;要实现税前平分,B公司含税开票应约88.48万元而非67.8万元;增值税总负担不变但双方分担随之变化;协议须明确平分基数是税前还是税后,否则结算必然产生争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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