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普通劳务代开:按次纳税,起征点是1000元,不是10万元。
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,提供劳务申请代开发票,默认适用按次纳税规则。2026年起,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已从此前的每次(日)500元提高至1000元。这意味着,单次(日)劳务收入未达到1000元的,免征增值税;达到或超过1000元的,按1%征收率缴纳增值税(该优惠延续至2027年底)。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以“每次或每日”为单位,一日内多次交易合并计算,不是按月累计。因此,即使自然人一个月内多次代开、累计收入超过10万元,只要每次(日)金额未达1000元,每次仍可分别适用免征,但这与“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”是两套不同的规则,不能混用。
二、能适用10万元起征点的,是公告列明的六种特定情形,劳务本身不在其中。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,自然人发生以下六类应税交易时,不再按次适用1000元起征点,而是以当月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合并计算,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:
- 取得2025年8月8日起新发行国债、地方政府债券、金融债券的利息;
- 出租不动产(一次性收取租金的,按租赁期月均分摊确定销售额);
-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服务收入,并由平台企业代办申报;
- 通过“反向开票”销售报废产品,并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申报;
- 保险代理人、证券经纪人、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取得代理服务收入,并由企业代办申报;
-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这六种情形之所以被“升格”,是因为它们具有持续经营特征,而非偶发的一次性劳务。普通的设计、咨询、授课、居间等劳务代开,不属于这六类,只能按次适用1000元起征点,不能主张10万元免征。
三、“临时税务登记”本身不直接赋予10万元免征资格,需要区分具体场景。
原始回答将“临时税务登记”与不动产租赁、资源回收并列,容易造成误解。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,自然人在税务管理上被视同小规模纳税人,理论上可以按按期纳税的规则申报。但在代开发票的实务中,能否实际适用10万元起征点,仍取决于交易是否落入上述六种特定情形,或者当地税务机关对临时税务登记户的具体征管口径。不能仅凭“办了临时登记”就当然得出“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”的结论。如果劳务具有持续性、且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,建议在代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笔业务是按次还是按期判定,避免申报后产生争议。
四、实操判断路径。
先看交易是否属于六种特定情形:属于,则按当月全部销售额合并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;不属于,则回到按次规则,以每次(日)1000元为起征点,未达即免,达到即按1%缴纳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个月内既有特定情形交易、又有普通劳务的,普通劳务部分不能单独拆出来按次适用1000元起征点,而应与特定情形交易合并,统一按10万元标准判断。概括来说:普通劳务代开按次、起征点1000元;10万元起征点只给六种特定情形,劳务不在其列;临时税务登记不自动等于10万元免征;同一月份内多种交易并存时,特定情形下的全部销售额必须合并计算,不能拆分适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