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会计准则下,利润表“利息费用”行是否按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净额填列?前期少填应更正原报表还是当期补差?

先区分两个容易混淆的项目:“财务费用”项目和其下**“利息费用”其中项**。利润表中“财务费用”可能综合反映利息支出、利息收入、手续费等,但“利息费用”这一行是其中项,反映的是本期发生的利息支出总额,不能扣减利息收入;利息收入应在“利息收入”其中项单独填列。把两者相抵后填一个净额,会同时少计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,破坏报表项目的总额列示逻辑,也不利于与借款合同、利息结算单、银行存款利息回单核对。

举例来说,本期利息支出18万元、利息收入4万元。正确填法是“利息费用”填18万元,“利息收入”填4万元,而不是在“利息费用”行填14万元。财务费用项目最终可能体现为净额,但其中项必须分别列示总额。账务上,利息支出借记“财务费用—利息费用”,贷记“应付利息”或“银行存款”;存款利息收入借记“银行存款”,贷记“财务费用—利息收入”或按准则计入相应科目。账务可以按明细分别核算,报表按其中项分别取数,不能因为科目最终结转在一起就把报表填成差额。

前期少填利息费用,要分情形处理,不能简单把差额塞进本月“本期数”。第一,本期报表尚未报出:直接修改本期报表的“利息费用”和“利息收入”其中项,并核对“财务费用”项目合计。第二,同一会计年度内报表已报出但发现少填:应更正对应月份或季度的财务报表,使“本年累计”恢复正确;如果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已按错误利润填报,同步更正预缴申报,多缴税款按规定申请退抵。第三,跨年度少填:属于前期差错,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,按前期差错更正规则处理,重要的追溯重述,不重要的可在发现当期调整;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,通常采用未来适用法,不追溯重述以前年度报表,但应在本期把少计的利息费用补记完整,并在报表附注或说明中记录差异原因。无论哪种情形,“利息费用”和“利息收入”仍要分开填,不能借更正之机把利息收入冲减利息费用。

如果只是账上少记了利息支出,补记分录为:借“财务费用—利息费用”,贷“应付利息”或“银行存款”;如果同时发现利息收入也漏记,另做借“银行存款”、贷“财务费用—利息收入”。报表取数时分别取两个明细的总额。税务上,利息支出按借款合同、利息结算单和发票等凭证判断扣除;利息收入并入收入总额或冲减财务费用按会计口径列报,但申报表与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要保持一致。概括追问:前期少填可以补,但不是把差额混入本月发生额了事;先看报表是否报出、是否跨年、金额是否重要,再决定改本期、更正原期间还是按前期差错处理;无论怎么补,利息费用与利息收入都分别列示,不能净额相抵。

如若转载请注明原文及出处:https://help.zhangxincloud.com/post/2115289535112835074
本站文章由账信云会计分享原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