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务派遣中员工垫付岗前体检费凭个人抬头发票报销,以及用工单位工会直接发放购物卡,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归谁?这两笔支出能否计入劳务派遣差额扣除?

一、岗前体检费:看发票抬头、付款路径和能否分割到个人。

员工先垫付、取得抬头为员工个人的体检发票,回派遣公司报销,这笔钱实质是员工个人取得的一项补贴或福利,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,由发放工资的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如果改由派遣公司统一对接医院、对公付款、发票抬头开公司,体检是公司为满足用工条件统一购买的服务,属于生产经营支出,不构成员工个人所得,不需要扣个税。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例外:如果是集体体检、无法分割到个人的福利,按现行口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;但如果体检项目能明确对应到每位员工、员工可自行选择或放弃,就属于可以分割到个人的所得,仍应并入工资计税。

企业所得税上,个人抬头的体检发票不能作为公司费用税前扣除,因为票据主体与扣除主体不一致;对公开具公司抬头的体检费,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或劳动保护支出,在限额内扣除。劳务派遣公司报销后向用工单位结算的,应通过合同明确体检费是否包含在服务费中,避免重复列支。

二、差额扣除:一般纳税人5%差额可以包含代付的体检费,但有前提;小规模2026年起已不能差额。

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计税的,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,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、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,按5%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。岗前体检费如果属于代用工单位支付、与派遣员工用工直接相关、由派遣公司实际承担并取得合规凭证的福利性支出,可以计入差额扣除范围;但如果是派遣公司自身的管理成本,或无法证明与代付福利的对应关系,则不能扣除。需要强调:2026年起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已不能差额计税,只有一般纳税人的5%差额路径仍然存在。原始回答中“现在不能差额开票了”与追问后“可以”之间的矛盾,应理解为小规模不能、一般纳税人可以,不能笼统说“都不能”或“都可以”。

三、用工单位工会发放的购物卡:扣缴义务在支付方,不在派遣公司。

购物卡由用工单位工会出资、直接发放给派遣员工,资金不经过派遣公司,派遣公司账上也没有这笔福利。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,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。这笔所得的支付方是用工单位(通过工会发放),扣缴义务应由用工单位承担,不能因为“工资由派遣公司发”就把购物卡的个税也推给派遣公司。工会发放的购物卡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,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计税;工会经费列支不改变所得的应税性质。派遣公司既没有支付这笔所得,也没有在服务费中收取对应款项,不具备扣缴基础,也不应把它计入差额扣除。

与用工单位会计交涉时,可以把口径压缩成两句话:工资由谁发、个税由谁扣;购物卡由谁出钱发、个税由谁扣。 政策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和61号公告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。如果对方坚持由派遣公司申报,可以请对方提供购物卡资金进入派遣公司账户、由派遣公司实际发放的凭证;没有资金流和发放记录,扣缴义务无法成立。概括来说:体检费个人抬头发票报销的,派遣公司并入工资扣个税;对公开公司抬头的,不扣个税,集体不可分割的体检福利另有例外;一般纳税人5%差额可包含代付体检福利,小规模2026年起不能差额;购物卡由用工单位工会出资发放的,扣缴义务在用工单位,不在派遣公司,也不进入派遣公司的差额扣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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