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确认一个前提:518600元是含税收入还是不含税销售额,这直接影响填表数字。如果是对外收取的总金额(含税),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,再填入申报表;如果账面确认的已经是不含税收入,直接填入即可。以下按“不含税销售额518600元”说明,若为含税金额,先除以(1加1%)换算后再套用同样栏次。
一、主表落点:第1栏,不是免税栏,也不是第3栏。
季度销售额518600元,已经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30万元的起征点,不能填入第10栏“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”或第11栏“未达起征点销售额”。无票收入应与开票收入合并,填入主表第1栏“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(3%征收率)”。原回答中“填在第三行和第一行”的表述需要纠正:第3栏是“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”,只反映通过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金额,无票收入不应填第3栏,第3栏填的是开票部分,无票部分只体现在第1栏。如果本期既有开票收入又有无票收入,第1栏填合计数,第3栏只填开票普通发票部分,两者不是并列填写的关系。
二、减免明细表:第1栏按3%生成税额,再把2%减掉。
第1栏填入518600元后,主表会按3%征收率生成“本期应纳税额”15558元。要实际按1%缴纳,需要在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》“一、减税项目”中选择减税性质代码**“0001011608|SXA03190112|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”,将减征的2%部分填入“本期发生额”和“本期实际抵减税额”。518600元按2%计算的减征额为10372元,抵减后实际应纳税额为15558减10372等于5186元,正好是518600乘1%。不是把第1栏的销售额改成1%口径,也不是直接在第1栏填1%的税额**,销售额仍按3%征收率栏次列示,税额通过减免表调减,这是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%的标准路径。
三、新版申报表可能多一张“未开具发票”附表。
2026年6月起,部分地区试点新版增值税申报表,未开票收入需要在《附列资料(一)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》中单独填报“未开具发票正数—本期正数销售额”和对应税额,再结转到主表和减免表。如果当地电子税务局已经启用新表,申报界面会出现这张附表,先填附表、再核对主表第1栏和减免表;如果尚未启用,按原有主表加减免明细表的路径操作。先看系统里有没有这张附表,再决定填报顺序,不要凭旧流程直接填主表。
四、逻辑校验与常见卡点。
主表第1栏销售额乘3%得到的税额,与减免明细表减征额、主表最终应纳税额之间存在系统勾稽。减免表的“本期实际抵减税额”不能超过主表按3%计算的应纳税额,也不能超过第1栏销售额乘2%的部分;如果系统提示“减免税明细表填报异常”,通常是减征额计算基数与第1栏销售额不匹配,或者减免性质代码选错。此外,如果518600元中包含适用5%征收率的业务(如不动产租赁),应填入第4栏而非第1栏,不能混在同一栏里按1%处理。若本期还有开票收入,无票收入与开票收入合并判断是否超过起征点,不能把无票收入单独拆出来判断免税。
概括来说:518600元无票收入超30万元起征点,填主表第1栏而非免税栏或第3栏;第1栏按销售额列示,系统按3%生成税额,再通过减免明细表选择“减按1%”代码将2%部分减掉,实际税负才是1%;新版申报表可能要求先在“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”附表填报;先确认收入是否含税、是否含5%业务、当地系统版本,再按附表、主表、减免表的顺序逐层核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