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给结论:增值税按次起征点是1200元,这个1200元指的是不含税销售额,不是含税收款额。 单次不含税销售额达到1200元,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;低于1200元,免征增值税。因此,判断“刚好1200元要不要交税”,第一步不是看合同或口头约定的金额,而是先把含税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,再与起征点比较。原始回答中“不含税刚好1000元达到起征点要缴、低于1000元免征”的方向是对的,但“含税1000元换算后970.87元、免征”这个例子需要结合征收率讲清楚,否则容易让人误以为“含税金额低于起征点就一律免征”。
一、起征点的判断基准:不含税销售额,不是含税收款额。
现行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(日)销售额1200元,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。这里的“销售额”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。自然人代开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时,系统会先按征收率做价税分离:不含税销售额等于含税收入除以(1加征收率)。小规模纳税人现行征收率为3%,减按1%执行至2027年底,但起征点判断时使用的是征收率口径下的不含税销售额,不是减征后的税额。以含税1200元为例,按3%换算,不含税销售额为1200除以1.03,约1165.05元,低于1200元,未达到起征点,免征增值税;如果含税金额为1236元,不含税为1200元,刚好达到起征点,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。如果当地按1%减征率换算,不含税金额会略有不同,但判断逻辑不变:先价税分离,再比起征点。
二、达到起征点与未达到起征点,开票和申报不同。
未达到起征点的,免征增值税,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,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;达到起征点的,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,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,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代开专用发票。需要注意:免征增值税不等于不用申报,自然人按次发生应税行为,达到起征点的应在代开发票环节缴税,未达到起征点的也应按规定做免税申报或由代开环节处理。不能因为“没到起征点”就既不开票也不申报,留下收入痕迹缺失。
三、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是两件独立的事,不能合并判断。
追问中“个人自行承担个税”是常见约定,但个税的扣缴义务不因约定而转移。支付方(公司)仍是劳务报酬所得的法定扣缴义务人,应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规则计算并申报,即使合同写明“税费由个人承担”,公司也不能免除扣缴义务,只能在民事上向个人追偿。增值税由个人在代开发票环节缴纳或享受免税,个税由支付方在支付环节预扣,两者税种、纳税主体、申报环节都不同。含税1200元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,个人可以开免税普票,但公司仍要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;如果公司未扣缴,面临应扣未扣的处罚风险。
四、连续追问的概括。
“刚好1200元”如果指的是不含税销售额,达到起征点,要缴增值税并可以代开发票;“刚好1200元”如果指的是含税收款额,换算后不含税约1165.05元,低于起征点,免征增值税,可开免税普票。判断顺序永远是:含税金额→按征收率价税分离→不含税销售额与1200元比较→决定征免和开票类型。个税不看这个起征点,按劳务报酬规则单独预扣。概括来说:增值税按次起征点1200元是不含税销售额;含税金额先除以(1加征收率)再比较;达到1200元全额计税并可代开发票,低于则免征、开免税普票;个税由支付方按劳务报酬代扣,约定个人承担不免除公司扣缴义务。